后疫情时代,越来越多三级公立医院开始探索特需医疗、国际医疗部门业务,开展医美、产科、等特需医疗服务。7月25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对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公立医疗特需服务做出了规范化管理举措,如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特需服务规模,保持公益性属性,开展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比、市场调节价项目收入占比不得超过10%等规定。
受疫情期间收支失衡、分院扩建新技术设备引入、带量采购零差价、医保控费政策等综合影响,近年来多家公立医疗机构陷入亏损,2021年国考数据显示,43.87%的二级公立医院处于亏损状态,发展神经介入、肿瘤MDT、医美、眼科、妇产生殖等特需医疗、国际医疗业务成为许多公立医院强化运营增加创收的积极举措。
在7月25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示了《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重申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比不得超过10%,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类项目都不列入特需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特需医疗服务是为了满足患者较为特别的医疗需要而存在的,具有“优质、便利、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等特点,而且应该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是对基本医疗服务的一种补充,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要严格控制其规模,要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其实,这一政策属于老规则重申,国家一直有特需病房床位占比不超过10%的要求。”7月27日,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告诉人民日报健康记者,基本医疗服务是公立医院的基本,所以在开展特需服务之前,公立医院首先要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这也是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差异之一。
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2020年,海南省医保局发布的《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样指出,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2021年,北京市卫健委也发布通知指出,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
01
医学影像、超声检查不列入特需服务
《办法》明确了列入特需服务的项目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一般医疗服务项目;属于临床重点专科的项目;主要功能为非疾病治疗的项目;项目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的项目;属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新的诊疗方式、使用新设备新耗材的项目。
《办法》明确了属于以下范围的不列入特需服务:属于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情形的;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类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02
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办法》明确了要严格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特需医疗服务要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本医疗机构(不含跨地级市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院或院区)上年度符合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不含药品、医用耗材,下同)的10%。
个性化需求较为集中的口腔、眼科、整形、妇产等专科医院以及广东省内与港澳(台)共建医院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超过10%的,各地可把握节奏,原则上《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逐步落实相关控制要求。
医疗机构在上年度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本年度不增加特需服务项目和规模。
03
特需病房应有相对独立区
《办法》明确了特需门诊应具备独立的诊区。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及茶水供应等,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有专人为患者提供检查、诊疗、缴费、取药等全程导医服务。诊区内的诊疗环境整洁、舒适,设专用导诊服务台,辅助服务设施应满足个性化要求。
出诊医生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除夜诊和节假日外,副高级以上职称医生个人(院士、退休返聘的特邀专家除外)每月法定工作日内在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每半天为一次)与非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比例不超过1:2。
特需病房应具备相对独立区域。《办法》明确了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实际开放床位未达到核定数的,特需病房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的10%。
04
特需服务项目实行打包收费
《办法》明确了特需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服务项目实行打包收费。相同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可制定不同收费标准,不再实行除外收费,不得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同一次诊疗服务,同一服务项目的特需服务项目与基本目录项目不得同时收费。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向患者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要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来源:广东省医保局/人民日报健康